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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 关于推进城乡殡葬改革和公益性公墓建设的实施意见

文章出处:本站| 责任编辑:admin| 人气:2401| 发布日期:2022-08-30

西安市人民政府

关于推进城乡殡葬改革和公益性公墓建设的实施意见

市政办发〔2012〕215号

为推进殡葬改革和公益性公墓建设,节约殡葬用地,保护生态环境,倡导文明节俭丧葬新风尚,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09〕170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乡殡葬改革和公益性公墓建设的意见》(陕政发〔2012〕2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进城乡殡葬改革和公益性公墓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推进城乡殡葬改革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推进殡葬改革。坚持基本殡葬服务公益性质,维护人民群众基本殡葬权益,大力推进生态殡葬、绿色殡葬、惠民殡葬,逐步建立覆盖城乡的多层次殡葬救助制度。移风易俗,弘扬先进的殡葬理念和殡葬文化,切实保护生态环境和土地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二)工作原则与目标。

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政事分开、管办分离,统筹兼顾、分类指导的原则,通过强化政府职责,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完善扶持政策,提高殡葬基本公共服务能力,逐步实现殡葬设施现代化、殡葬管理规范化、基本服务均等化、殡葬服务优质化、殡葬习俗文明化和殡仪火化全覆盖,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殡葬权益,满足城乡居民文明治丧需求。在加快殡葬硬件设施建设的同时,“十二五”期间全市火化率力争由现在的46%提高到60%。

(三)工作措施。

1.加强殡葬管理体制建设。根据我市殡葬行业发展实际,建立、完善殡葬行业规章制度,实现基本殡葬服务和选择性殡葬服务项目自主选择。按照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精神,以更加有利于调动各方参与殡葬改革工作积极性,更加有利于推进殡葬改革工作,更加有利于殡葬行业科学发展为目的,实现行政职能与从事殡葬服务的经营职能的合理分离,引导殡葬服务业良性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殡葬服务需求。强化公墓建设经营的审批管理,严防炒买炒卖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

2.坚持推行火化,严格殡葬改革执法。要在加快殡仪馆建设的同时,将全市所有的土葬区逐步转化为火葬区。高陵县已将全境划为火葬区,要集中一段时间开展土葬转火葬的宣传引导工作,尽快提高火化率。蓝田县、周至县要本着积极稳妥、分步实施的原则,在辖区人口稠密、人均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方试行火葬。

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建立完善殡葬执法机构和执法机制。各区县要尽快建立殡葬改革执法队伍,围绕积极推进火葬开展殡葬改革执法工作。民政、卫生部门要通力配合,坚决查处非殡仪单位、非殡仪专用车辆拉运遗体行为,杜绝火葬区内擅自拉运遗体土葬现象。要对土葬区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平毁复垒坟头,巩固殡葬改革成果。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和完善殡葬工作长效管理机制,宣传国家殡葬改革的政策法规,引导群众积极支持、参与节地环保文明殡葬改革。

3.合理规划建设殡葬服务设施。建设中的市殡仪馆新馆应于2012年12月底前完成全部基础工程,2013年清明节前投入使用。西户殡仪馆和临潼殡仪馆要在“十二五”期间完成迁建工作。在周至县、蓝田县各建一个殡仪馆,使推进殡葬改革与硬件设施建设同步,并按照分步实施、逐步完善的思路,尽快启动殡仪馆项目选址和立项工作。各级政府要优先安排殡仪服务设施用地指标,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加快推进殡葬基础设施建设。

4.加快实施殡葬救助制度。按照财政统筹安排的原则,从满足群众基本殡葬需求、保障群众殡葬权益出发,建立并完善殡葬救助制度,积极探索扩大减免补贴的范围。有条件的区县,要根据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大胆创新,探索建立普惠性殡葬惠民政策,实现本地区基本殡葬服务均等化。

5.加强殡葬业行风建设。大力开展殡葬行业文明窗口创建活动,加强对殡仪服务队伍的政治思想、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殡仪服务标准化水平,不断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坚决纠正殡仪服务中的不正之风。进一步优化殡葬服务内容和程序,公开收费项目及标准,完善便民惠民的殡葬服务网络,为群众提供方便周到的服务。

6.加大宣传力度。要把经常性教育与定期宣传紧密结合,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殡葬改革政策和殡葬管理法规,积极引导广大群众更新丧葬观念,自觉遵守和执行国家有关规定,营造推动殡葬改革的社会氛围。火化区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公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亡故后不实行火化(国家政策规定允许土葬的少数民族除外)的,不得发给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

二、积极稳妥推进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

(一)大力发展城市公益性公墓(骨灰堂)。

城市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要以节约土地、保护环境、移风易俗、减轻群众负担为目的,采取骨灰堂(壁、墙)安放以及深埋、树葬、草坪葬等生态安葬为主要形式,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先行试点,逐步推广。逐步完善殡葬服务设施,建立快捷便民的殡葬服务网络,满足人民群众基本殡葬需求。

1.基本原则

逐步实现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全覆盖。除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外,其他区县有条件的至少要建一个城市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现有经营性公墓要开辟适当区域用于公益事业,对墓位实行限价销售。

坚持服务对象全覆盖。城市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的服务对象为全体城市居民。

坚持科学合理选择墓址。公益性公墓(骨灰堂)要在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利用荒山坡地或贫瘠土地规划建设,严格控制数量,远离公路、铁路、风景旅游区、文物保护区,严禁在耕地、林地内建造公墓,在规模和布局上力求小而精,符合可持续、生态化的要求。

坚持政府投资为主。将城市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纳入政府公共服务范围,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捐助。省上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予以补助,市级公益性公墓(骨灰堂)每个补助500万元,区县级公益性公墓(骨灰堂)每个补助300万元。

2.建设用地

城市公益性公墓(骨灰堂)是为城市居民提供安放(安葬)骨灰服务的公共设施,其建设用地按照非营利性社会福利设施用地划拨使用。区县级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用地一般控制在20—30亩,街办(镇)公益性公墓(骨灰堂)控制在5—10亩。

3.日常管理

城市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由各级民政部门管理,合理设置岗位,聘用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公墓的管理和维护。设立公益性公墓须由所在区县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市民政部门审核、省民政厅审批,严禁未批先建。

4.收费管理

严格公益性公墓收费管理,坚持保本微利原则,由物价部门核定收费项目和标准,所收取的费用用于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维护和管理。公益性公墓(骨灰堂)不得开展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收费。

(二)加快农村公益性墓地生态化改造。

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要按照新型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的要求,统筹规划,先行试点,逐步推广。农村公益性公墓以骨灰楼(堂、墙、塔)为主,土葬区提倡深埋、不留坟头、墓碑小型化。逐步将农村散坟、规划点外集中墓地迁移到农村公益性公墓,推进迁坟还田工作。一要科学合理布局。各区县要按照绿色殡葬、生态殡葬的要求,根据人口数量、分布和地理环境等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制定公益性公墓总体规划。二要加强建设管理。农村公益性公墓要建立长期管理机制,聘用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公墓的管理和维护。三要治理丧葬秩序。大力倡导文明和谐殡葬新风,加大对乱埋乱葬行为的治理力度,坚决制止将骨灰二次入棺土葬,逐步规范治丧行为。四要加大资金投入。农村公益性公墓由各区县财政出资建设或实施生态化改造,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捐助。省上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予以补助,每个农村公益性公墓补助5—10万元。

(三)部门职责。

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城乡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殡葬工作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乡公益性公墓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并组织实施。发展改革部门要配合民政等部门做好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项目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将公墓建设规划纳入民政事业发展“十二五”专项规划。财政部门要将公益性殡葬事业专项经费列入预算。规划部门、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做好城乡公益性公墓项目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工作,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城乡公益性公墓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指导公墓单位抓好生态保护。物价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核定收费项目和价格,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西安市人民政府

2012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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